离婚协议可以重新修改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是否可以重新修改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是在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还未生效,此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改。因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前,离婚协议只是双方的一种意向表示,还没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都可以反悔并重新达成协议。这种情况下,修改协议相对比较简单,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共识,重新拟定协议内容即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在未完成离婚登记前,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可以根据双方意愿进行调整的。 而如果是在离婚登记后,想要修改离婚协议就相对复杂一些。如果双方能就修改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重新签订一份补充协议来对原协议进行变更。这相当于双方又达成了一个新的约定,只要这个新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它就是有效的。 但如果一方想要修改,而另一方不同意,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想要通过诉讼修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必须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如果有正当理由,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者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