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能在民政局办理吗?
我和另一半打算和平分手,双方都协商好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想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我想知道,协议离婚是不是可以直接在民政局办理呢?具体有哪些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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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是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指的是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里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就是当地的民政局。 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所以,只要符合协议离婚的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就可以在民政局顺利办理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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