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是否能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的问题时,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的性质。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协议。它既包含了身份关系的解除,也涉及财产的处分。这里面的赠与条款往往是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设立的,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表明离婚协议一旦签订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其中关于财产处理的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遵守。 对于赠与财产的撤销,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然而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由于其与离婚这一身份行为紧密相连,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普通的赠与合同。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反悔,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法院通常会审查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撤销赠与的请求。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处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例如,夫妻双方为了和平离婚,在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并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一方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因为离婚协议的签订是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赠与条款是其中的一部分,不能随意反悔。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一般不能随意撤销,只有在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时,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当谨慎考虑,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