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能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白离婚协议与普通赠与合同有所不同。普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协议,它具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虽然表面上也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但它往往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这一前提而作出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如果离婚协议已经生效,且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请求撤销财产赠与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赠与条款是一个整体,是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作出的妥协和安排。如果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赠与,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对另一方造成不公平。 然而,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如果赠与的财产还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权利转移手续,并且不存在不能撤销的情形,赠与人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撤销赠与的可能性的。但这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由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断。总之,离婚协议中赠与的财产能否撤销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