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的“随意殴打”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打人,比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就对他人动手。“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很好理解,就是把人打伤了;“持械随意殴打”指的是拿着凶器去打人,像棍棒、刀具等,这种情况情节就比较恶劣了。而“其他恶劣情节”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比如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等。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就是一直跟着别人、拦住别人不让走或者用言语侮辱别人。当这种行为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导致他人精神出现问题甚至自杀,或者有其他类似恶劣情况时,就达到了立案标准。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强拿硬要”就是强行拿走别人的东西或者强迫别人给自己东西;“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就是随意破坏或者霸占公共或者私人的财物。如果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或者有三次以上这样的行为,又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况,就会被立案追诉。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像在商场、车站等人多的地方故意制造混乱,引起群众恐慌等。只要这种行为导致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就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