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界限。我朋友之前和人起了冲突,推搡了几下还吵了几句,我担心这会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想了解下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到底是怎样的,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可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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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通俗来讲,就是一些人出于耍威风、发泄情绪等不良动机,无事生非,进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的“随意殴打”,并不是有正当理由的打架,而是无缘无故、毫无道理地打人。比如,在大街上看别人不顺眼就上去动手,导致对方身体受伤,不管是轻微伤还是更严重的伤,只要符合这种随意性和伤害后果,就可能达到立案标准。“持械”是指拿着刀、棍等凶器殴打他人,这显然情节更恶劣。 第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比如,一直跟在别人后面追逐,不让别人正常走路;或者在工作场所不停地拦截、辱骂他人,让别人无法正常工作,这些行为如果达到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程度,就会被立案。 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强拿硬要”就是用威胁、逼迫等手段强行拿走别人的东西;“任意损毁、占用”就是没有正当理由地破坏、占用别人的财物。当财物价值达到两千元以上,或者有三次以上这样的行为,就符合立案条件。 第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让正常的经营、交通等秩序无法进行,就可能被立案追诉。 总之,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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