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户口所在地是否能办理离婚手续?
我和配偶因为工作原因都不在户口所在地,现在我们想办理离婚手续,不知道能不能在我们目前居住的地方办理,还是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才行呢?很困惑,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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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户口所在地能否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区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 协议离婚方面,通常需要在一方户口所在地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双方的身份信息、婚姻状况等进行核实,而户口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更容易获取相关信息。例如,双方户口都在A地,即便他们长期居住在B地,要进行协议离婚,也得回到A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诉讼离婚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诉讼离婚时,如果能证明被告在现居住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形成了经常居住地,那么就可以在该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不必回户口所在地。比如,夫妻两人都离开户口所在地到C地工作生活了两年,一方想要离婚,就可以在C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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