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本人不回家能否离婚?


在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本人不回家是否可以离婚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这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两方面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同意离婚等问题,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法院也需要听取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和意见,以便准确判断案件事实。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原告本人不回家,也就是原告不出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会直接判决离婚,而是会将案件按照撤诉来处理。因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有义务按时参加庭审,如果无故不出庭,法院会认为其放弃了本次诉讼。 要是被告本人不回家,即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不过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更加谨慎,会综合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但一般来说,由于被告未到庭陈述意见,法院在认定感情破裂等关键事实时会相对保守,不一定会轻易判决离婚。 如果确实存在不能回家出庭的特殊情况,比如在国外、身患严重疾病等无法表达意思或无法亲自到庭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国外的居住证明等,并提交书面意见说明自己对于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态度。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处理。 总之,起诉后本人不回家一般不能简单地完成离婚程序,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并经过法院的审查和认可,才有可能在本人不亲自到庭的情况下推进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