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可以进行财产保全吗?
我涉及到一个案件,目前案子还在处理当中。我担心对方转移财产,到时候就算我胜诉了也拿不到应得的赔偿。所以想问问,就我这个案子的情况,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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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同时,该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意味着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例如,如果您起诉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那么您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价值一般不能超过10万元。 另外,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所以,在您的案件中,如果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比如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并且您能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您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但具体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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