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是否可以减刑假释?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对于职务犯罪是否可以减刑、假释,下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来看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对于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同样适用这些规定,只要他们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获得减刑。 不过,为了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的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对职务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也就是说,如果职务犯罪者没有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即便有一些表面上符合减刑的行为,也可能无法获得减刑。 再来说说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依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但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职务犯罪并不在不得假释的范围内,所以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职务犯罪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假释的。 然而,同样基于对职务犯罪的严格管控,最高人民法院也规定了对职务犯罪罪犯适用假释,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只有在各方面都符合要求时,才会裁定假释。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在理论上是可以减刑和假释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条件限制,以确保刑罚执行的公平和公正,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