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未领证属于事实婚姻能处置财产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有特定的时间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即按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老人的情况符合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事实婚姻的条件,那么在法律上他们的关系就等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在事实婚姻关系中,老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平等的处置权的,但如果是重大财产的处置,通常还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然而,如果老人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才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未补办结婚登记,那么他们之间就是同居关系。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又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能证明各自的出资份额等情况,就按按份共有处理;如果无法明确各自份额,则按共同共有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处置财产也需要按照相应的共有规则来进行,不能随意处置。 综上所述,老人未领证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以及能否处置财产,需要先确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再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其对财产的处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