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吗?


在职务侵占案件中,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个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这些物质损失。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一次性解决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然而,对于职务侵占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并且,对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通常是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在职务侵占案件中,司法机关会先对侵占的财物进行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退赔给受害单位。 不过,如果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比如,犯罪嫌疑人已经将侵占的财物挥霍一空,无法全部退赔,那么被害单位就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剩余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