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紧急避险是否可以损害他人生命?

我想了解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能不能损害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或者公共利益。比如遇到极端危险,只有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才能让其他人存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允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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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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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危险来临时,没办法只能损害一点小利益,来保住更大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从法律层面分析,紧急避险不可以损害他人生命。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具有不可比较性,不能用一个人的生命去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公共利益等。生命不存在大小、轻重之分,任何一个生命都是独一无二且不可替代的。 假如在面临危险时,采取损害他人生命的所谓“避险行为”,这不符合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要求。因为紧急避险要求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生命之间无法进行这样的利益衡量。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在一艘即将沉没的小船上,有五个人,如果为了让其余四人存活而将其中一人推下船,这种牺牲他人生命来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做法,不能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实施这种行为的人可能会被以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无论在何种紧急情况下,都不能以损害他人生命作为紧急避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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