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能否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
我和另一半经常吵架,感情越来越差,实在过不下去了。我想通过起诉离婚来结束这段婚姻,不知道仅以感情不和作为理由,法院会不会受理,能不能判离,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在我国,感情不和是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的。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里明确指出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那么,感情不和与感情确已破裂是什么关系呢?感情不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夫妻关系状态,它往往表现为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冷战、缺乏沟通等情况。而感情确已破裂则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当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这种状态持续存在,就可能被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是单纯以感情不和为由起诉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法院会尝试通过调解来修复夫妻关系。如果调解无效,且有证据表明夫妻感情不和达到了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例如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感情不和本身可以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要想让法院判决离婚,还需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这就需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分居协议、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