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薪酬和劳务报酬可以合并吗?
我既有职工薪酬,又有劳务报酬收入。想了解下这两种收入能不能合并处理,合并后对我的纳税之类的会有什么影响,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方法,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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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职工薪酬和劳务报酬在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申报上是可以合并的,不过在会计核算和概念层面有着明显区别。下面分别为您介绍: 从概念上看,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它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等。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取得的所得,像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等劳务取得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这些都属于劳务报酬范畴。 在会计核算上,职工薪酬一般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要按照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等进行明细核算。劳务报酬在支付方的账务处理中,通常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支付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比如发票。 但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和工资薪金所得等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所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职工薪酬和劳务报酬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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