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加班会被辞退吗?


在我国,职工拒绝加班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辞退的。下面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加班”的概念。加班指的是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这里强调了“协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强制劳动者加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是有条件限制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且加班时长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强制要求职工加班,职工有权拒绝。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不包括职工拒绝加班这一项。也就是说,职工拒绝加班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辞退职工的法定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职工拒绝加班而辞退职工,那么这种辞退行为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一般而言,职工拒绝加班是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辞退职工。但也存在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这些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职工一般不应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