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迫辞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在探讨员工被迫辞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被迫辞职”和“经济补偿金”的概念。“被迫辞职”指的是员工并非出于自身意愿,而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行为或不合理行为,使得员工不得不选择辞职。而“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当员工因为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被迫辞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结合到实际情况,如果员工能证明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员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那么员工在辞职后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