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心脏病能辞退吗?
我公司有个员工有心脏病,我担心他的身体状况影响工作,也怕在工作中出意外担责。不知道从法律角度,能不能辞退这样的员工,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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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员工患有心脏病,用人单位能不能辞退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个概念,就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辞退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比如,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医疗期;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医疗期。也就是说,如果该患有心脏病的员工处于医疗期内,公司是不能以其患病为由辞退他的。 如果员工过了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不过,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员工虽然有心脏病,但并不影响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能够胜任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其患有心脏病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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