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开除员工吗?


在探讨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开除员工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但并没有直接将未完成业绩列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从劳动合同约定方面来说,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未完成业绩属于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达到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那么用人单位有可能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这种约定必须是合理合法的,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约定过于苛刻,显失公平,那么该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制定业绩考核制度,并在制度中明确未完成业绩的处理方式,包括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规章制度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要求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要求制度的制定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如征求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以员工未完成业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业绩考核标准是合理的、明确的,员工确实未完成业绩,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那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一旦用人单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此外,用人单位要求未完成业绩的员工当街跪爬,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因员工未完成业绩开除员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