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在讨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试用期和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劳动合同解除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分别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如果劳动者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