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能否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并给予赔偿?
我从公司离职了,才发现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没给我交公积金。我想知道,我现在能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吗?除此之外,能不能让公司给我一定的赔偿呢?不太清楚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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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职时,员工是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公积金的,但关于赔偿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首先,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指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员工离职后要求公司补缴在职期间欠缴的公积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然而,关于赔偿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欠缴公积金需要向职工支付赔偿。如果因为单位未缴纳公积金给职工造成了实际损失,比如影响了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导致职工购房成本增加等,职工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要求单位赔偿实际损失,但这需要职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与单位未缴纳公积金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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