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是否可以委托给政府来进行处理?


企业拆迁能否委托给政府来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从土地征收主体资格方面来说,公司本身是不具有征收土地资格的,所以公司不能委托政府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工作是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审批要求的,必须由相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 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角度来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其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一般情况下,征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为自然资源局,也可以委托乡政府开展拆迁工作,如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安置方案公告等一系列具体工作。如果企业与拆迁部门之间存在纠纷,可以起诉委托单位,而不是被委托的乡政府。 总之,企业拆迁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和程序,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