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受理后是否能解除失信?


企业破产受理后能否解除失信是许多面临破产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概念、相关规定以及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失信”的概念。在法律语境中,企业被列入失信名单,通常是因为企业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情况,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会对企业的经营和信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比如限制企业进行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对于企业破产受理后能否解除失信,关键在于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相关情形。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中止执行时,按照规定,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破产受理后,符合因破产程序导致法院依法裁定中止执行这一条件,那么是可以解除失信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还存在一些复杂情况。例如,虽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但如果债权人对破产受理存在异议,或者在破产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隐匿财产等妨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行为,可能会影响失信的解除。此外,即使解除了失信,企业破产后续还会面临一系列法律程序和问题,比如破产清算、债务清偿等,这些都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企业破产受理后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是能够解除失信的,但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的破产程序和法律规定来判断。企业相关人员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积极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以妥善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