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存在短期借款?


在探讨企业和企业之间是否可以存在短期借款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概念。企业之间的借款,一般指的是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额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利息或利润的民事法律行为。 过去,根据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一般认定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也在不断变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就意味着,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的短期借款,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 不过,企业之间的借款也并非毫无限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所以,企业和企业之间是可以存在短期借款的,但必须是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且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进行企业间短期借款时,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计算、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借款的来源和用途必须合法合规,避免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