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侦部门办理的案件必须移交检察院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是经侦在处理。我不太清楚经侦在调查完之后是不是一定要把案子移交给检察院。有没有什么情况是不用移交的呢?我想了解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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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侦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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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司法体系中,经侦部门主要负责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但并不是所有经侦办理的案件都必须移交检察院。 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明白案件移交的目的。经侦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是为了让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提起公诉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侦就会将案件材料整理好,连同起诉意见书等一起移交给检察院。 不过,有些情况下经侦是不会将案件移交检察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经侦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这些情形,就会撤销案件,不会再移交给检察院。 此外,如果经侦在侦查后发现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也不会将案件移交。经侦会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若经过努力仍达不到移送标准,也不会移交给检察院。所以,经侦部门办理的案件不一定要移交检察院,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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