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是否可以不移交检察院?
我遇到个事儿,公安机关处理了一起案件,可一直没把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我不太明白,想知道公安是有权力不把案件移交检察院吗?在什么情况下他们能这么做,什么情况下又必须移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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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程序中,公安是有可能不把案件移交检察院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案件的侦查工作。当他们侦查完毕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也就是说,如果经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决定不将案件移交检察院。 其次,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所以如果证据不充分,无法达到起诉标准,公安机关也可能不会移交案件到检察院,而是选择补充侦查。 另外,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并且符合相关条件,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移交。比如依据相关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出不移送的决定。 总之,公安有权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案件移交检察院,这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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