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是否能对抗抵押权?
我公司有部分股权进行了质押,同时又存在一些抵押物设定了抵押权。现在公司面临债务问题,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质押能不能对抗抵押权呢?我不太清楚这两者在法律上的优先顺序,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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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和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向债权人保证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抵押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这意味着,在确定股权质押和抵押权谁能优先受偿时,关键在于登记或交付的时间。
如果股权质押登记的时间早于抵押权设立的时间,那么在处理相关财产时,股权质押所对应的债权将优先得到清偿。例如,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权质押给A银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之后又以公司的一批设备向B银行设立了抵押权。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若A银行的股权质押登记在先,那么A银行就可以先就该股权的价值实现债权,剩余部分再由B银行的抵押权来受偿。
反之,如果抵押权设立的时间早于股权质押登记的时间,那么抵押权所对应的债权将优先受偿。比如,甲公司先以其房产向C银行设立了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质押给D银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当甲公司出现债务违约时,C银行可以先就该房产的价值实现债权,D银行只 能在C银行受偿后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就股权实现债权。
所以,股权质押本身并不一定能对抗抵押权,而是要依据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清偿顺序。这一规定旨在公平合理地保障各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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