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能否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我被警方带走调查,在审讯过程中,他们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让我承认了一些我没做过的事。现在案件到了审判阶段,我担心这些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口供会被当作证据给我定罪。我想知道,法律上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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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审判中,刑讯逼供形成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讯逼供的概念。刑讯逼供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通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的行为。肉刑包括殴打、捆绑等直接伤害身体的方式,变相肉刑则涵盖长时间不让睡觉、冻饿等折磨精神和身体的手段。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刑讯逼供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表明刑讯逼供不仅会导致证据被排除,实施者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刑讯逼供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文明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通过强迫手段获取的口供往往是不真实的,不能准确反映案件的事实情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础。如果当事人认为自己遭遇了刑讯逼供,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的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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