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了两个债务人是否可以只执行一个?

法院判决了两个债务人还钱,但其中一个债务人很难找到财产来执行,另一个相对容易执行。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只要求法院执行那个容易执行的债务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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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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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判了两个债务人是有可能只执行一个的,不过这需要根据两个债务人承担的债务类型来具体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这两个概念。连带责任是指各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如果判决中确定两个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债权人有权选择只对其中一个债务人进行执行。这是因为在连带责任中,每个债务人都对整体债务负责,债权人的权益可以通过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来实现。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债权人选择执行对象的权利。 而按份责任则是指每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通常只能按照每个债务人应承担的份额,分别向他们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只要求执行其中一个债务人,而这个债务人承担的份额以外的部分,债权人不能要求该债务人承担。比如两个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一个承担60%,另一个承担40%,债权人就不能要求承担60%份额的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所以一般来说,按份责任下不能随意只执行一个债务人。 所以,判了两个债务人是否可以只执行一个,关键在于他们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如果是连带责任,债权人有选择权;如果是按份责任,通常要按份额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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