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管辖异议是否可以口头提出?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管辖有不同意见。但我不太方便提交书面的管辖异议申请,想知道能不能直接口头提出执行管辖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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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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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关于执行管辖异议能否口头提出,这是一个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执行管辖异议这个概念。执行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执行法院对执行案件没有管辖权,从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现在的法院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口头提出执行管辖异议,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建议书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从法律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来讲,书面形式能够更清晰、准确地表达当事人的异议内容、事实和理由。书面材料可以详细说明为什么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法院在审查时也能够更方便地进行记录和留存。 而如果口头提出执行管辖异议,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补交书面材料。因为口头表达可能存在表述不清、记录不准确等问题,不利于法院准确把握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异议要点。并且,若没有书面材料,后续在复议或者其他程序中,也不利于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有效的审查和处理。 所以,尽管在理论上执行管辖异议可以口头提出,但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确保异议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当事人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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