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能调解离婚吗?


在探讨事实婚姻能否调解离婚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我国,对于事实婚姻的法律认定是有时间节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效力等同于登记婚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离婚纠纷,是可以进行调解的。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以当事实婚姻中的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同于离婚。 而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同居关系。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解除请求。但如果涉及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会受理并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同样可以进行调解。比如对于财产分割,双方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根据各自的出资情况、生活贡献等因素进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可以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在离婚诉讼中可以调解离婚;1994年2月1日之后虽不存在事实婚姻,但涉及同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时,法院也会受理并可以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