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能提起行政复议吗?


在探讨行政机关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能否提起行政复议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行政复议和特许经营协议。 行政复议,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而特许经营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行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虽然这里主要提及的是行政诉讼,但从行政复议角度看,行政机关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行为如果符合“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这一条件,理论上是可以考虑提起行政复议的。 然而,实践中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因为特许经营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当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时,其行为是否属于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具体判断。如果该不履行行为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且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那么可以尝试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行政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不履行协议,但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但如果仅仅是协议履行中的一些合同性争议,更多的可能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比如双方在费用支付、服务标准等方面的争议,这些更倾向于合同纠纷。所以,当遇到行政机关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的情况时,当事人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性质、对自身权益的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是选择行政复议还是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自己无法准确判断,也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