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妨害公务案件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我遇到了妨害公务相关的事情。有人在妨害公务过程中给我造成了财产损失,我想知道在这种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里,我能不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让对方赔偿我的财产损失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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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附带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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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妨害公务案件中,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官司里顺带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妨害公务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妨害公务的行为而遭受了物质损失,比如财物被损坏、人身受到伤害而产生了医疗费用等,那么被害人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抗拒执法过程中,故意砸坏了执法人员的执法设备,执法人员就可以在该妨害公务的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设备的损失。 然而,如果被害人遭受的是精神损失,一般情况下是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主张赔偿的。因为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主要限定于物质损失。所以,在判断能否在妨害公务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因该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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