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否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我遇到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事儿,现在对管辖法院有点疑问,不太确定这个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想了解下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里,当事人能不能提出管辖异议呀?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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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是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法院没有权力来审理自己的案子,所以提出来让法院重新考虑由哪个法院来处理。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当然也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管辖问题较为复杂。因为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到跨区域的影响,可能存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一个环境污染事件可能影响到多个地区的生态环境,那么这些受影响地区的法院可能都有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并非最合适的管辖法院,就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管辖异议。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后,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成立,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会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如果对驳回裁定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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