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只申请了第一期执行,能代表第二期也申请了吗?
我有一份调解书,里面规定分两期执行。现在第一期对方没履行,我就申请了第一期的执行。但我不太确定,申请第一期执行后,是不是就意味着第二期也自动申请执行了呢?还是说第二期得另外单独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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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调解书只申请了第一期执行,通常并不代表第二期也自动申请了执行。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执行申请是具有明确指向性的。调解书里若规定了分期履行,每一期的履行都对应着独立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执行时,需要明确针对哪一期提出申请。当你只申请第一期执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只会围绕第一期的内容展开。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里强调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主动性。也就是说,对于调解书的分期履行,每一期若要进入执行程序,都需要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 另外,这也涉及到执行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法院需要依据具体的申请内容来启动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和范围。如果没有对第二期提出申请,法院不会自行将第二期纳入执行范围。 所以,如果你希望第二期也能得到执行,应当在第二期履行期限届满且对方未履行时,及时向法院单独申请执行第二期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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