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情是否可以作假?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司法鉴定伤情是绝不能作假的。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伤情司法鉴定是为了确定受伤的程度,为司法审判等提供科学依据,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司法鉴定伤情就属于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行为,如果故意作假,就可能触犯此条法律。 此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也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从实际的后果来说,如果司法鉴定伤情作假,会严重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对于受到不实鉴定影响的当事人,可能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因为虚假的伤情鉴定而被错误量刑;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虚假鉴定而在赔偿等方面遭受损失。而且,一旦发现鉴定作假的情况,相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会面临法律的制裁,其职业声誉也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实际后果来看,司法鉴定伤情都不能作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