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曾用名能去公证处公证吗?

我户口本上有曾用名,现在因为一些事情需要证明这个曾用名是我本人。我想知道能不能到公证处对曾用名进行公证呢?不太清楚公证处对于这方面的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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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曾用名公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曾用名通常是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证的概念。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曾用名公证,其实就是公证处对申请人曾经使用过该名字这一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进行证明。 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曾用名公证可以归类到“身份、经历”这一范畴,属于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 不过,在申请曾用名公证时,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来证明自己确实有过该曾用名。一般来说,常见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因为户口本上通常会登记公民的曾用名信息;如果户口本上没有体现,也可以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上面会记载公民的曾用名情况。只有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公证处才会受理并进行公证。 综上所述,曾用名是能到公证处公证的,但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公证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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