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程中的四金能否拿回来?


在买房过程中,“四金”通常指的是定金、订金、认购金和诚意金。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首先来看定金。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简单来说,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房了,这笔定金一般是拿不回来的;但如果是开发商违约,那么开发商要双倍返还定金。 其次是订金。订金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从文字理解,它有预订的意思。在司法实践中,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如果购房者不想买房了,订金是可以要求返还的。因为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认购金是购房者表现出买房的诚意,这个诚意需要通过缴纳认购金来体现。认购金的性质和订金类似,通常在购房者不想继续购房时,是可以要求退还的。因为它更多是一种意向表示,不具有定金那种严格的惩罚性。 诚意金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它通常是购房者为了获得购房优惠而缴纳的款项。和认购金、订金一样,在购房者放弃购房意愿时,一般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不过,具体能否返还还需要看双方的约定。如果在缴纳诚意金时签订的协议中有特殊约定,比如规定了不可退还的情形,那么就需要按照协议来执行。 综上所述,定金在购房者违约时一般不能拿回,而订金、认购金和诚意金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购房者通常可以要求返还。购房者在缴纳“四金”时,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协议,明确其性质和退还条件,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