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立案到检察院后能否撤销?
我遇到了诈骗案,现在案子已经立案并且到了检察院阶段。我有点犹豫,因为和对方沟通后,对方愿意赔偿我的损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案子还能不能撤销,我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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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诈骗案立案后到了检察院阶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的。 首先,我们要明白诈骗案属于公诉案件。所谓公诉案件,就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也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由被害人自己决定是否追究。这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比如一些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件等自诉案件不同,自诉案件被害人有很大的自主决定权是否追究对方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诈骗案到了检察院阶段,如果要撤销案件,一般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诈骗金额很小,情节特别轻微,危害不大,可能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有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相当于撤销了案件。但如果不符合这些法定情形,仅仅是被害人因为得到赔偿等原因不想继续追究,检察院通常还是会依法进行处理,因为犯罪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利益。所以,在诈骗案到检察院后,撤销案件不是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一方说了算,而是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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