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约定由个人偿还吗?
我和我爱人在福建生活,我们有一些共同债务。现在我们想约定这些债务由其中一方来偿还,不知道在法律上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会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所以想咨询一下相关情况。
展开


在探讨福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可以约定由个人偿还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一起贷款买房,或者共同经营生意产生的欠款等,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那么,夫妻是否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偿还呢?答案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表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约定。 然而,这种约定的效力是有一定限制的。它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约定了债务由一方偿还,但债权人并不知晓这个约定,那么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当夫妻一方按照约定承担了全部债务后,可以依据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以福建的情况为例,如果夫妻在福建签订了共同债务由个人偿还的协议,当债权人找上门来要求共同偿还时,不能以夫妻间的约定为由拒绝。在偿还了债务之后,承担了债务的一方可以凭借协议向另一方索要自己多承担的部分。 所以,虽然福建夫妻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偿还,但要注意这种约定不能逃避对债权人的责任,只是在夫妻内部确定了债务的最终承担方。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