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小规模时期取得的专票?
我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我转为一般纳税人了,不知道这些之前小规模时候拿到的专票还能不能用,要是能用的话该怎么操作呢?我挺困惑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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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使用小规模时期取得的专票这个问题时,需要从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分析。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概念,我们来通俗解释一下。“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就是说在从办理税务登记到成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时间段内,没有因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而获得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简单讲就是在这段时间没有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方式,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来计算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满足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一般纳税人就可以使用小规模时期取得的专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具体操作上,需要先对专票进行认证或勾选确认,然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相应的抵扣金额。 但是,如果不满足文件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小规模期间已经有生产经营收入并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申报纳税了,那么小规模时期取得的专票就不能用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其取得的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也不能追溯抵扣之前小规模时期取得专票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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