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专票该如何处理?
我公司之前是小规模纳税人,最近转为一般纳税人了。在转之前取得了一些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知道这些专票能不能抵扣,该怎么处理,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明确这些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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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是常见的情况,而对于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要了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概念。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一般纳税人则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企业没有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也没有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取得的专票是可以在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后进行抵扣的。但要是在此期间已经有生产经营收入并申报纳税了,那通常这些专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了。 此外,企业在处理这些专票时,还需要注意专票的开具时间、认证期限等问题。按照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总之,企业对于转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处理,以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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