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谅解书后能否取保候审?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谅解书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谅解书一般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且愿意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所出具的书面文件。而取保候审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思就是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接下来看看写了谅解书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关系。谅解书并不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有所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书,司法机关在考虑是否对其取保候审时,会把这一情节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个参考因素。比如说,犯罪嫌疑人平时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谅解书,那么司法机关就有可能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符合取保候审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从而同意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有了谅解书就一定能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