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在探讨有了受害人的谅解书是否可以取保候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取保候审的定义。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从法律规定来看,受害人的谅解书并不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但它是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矛盾得到了一定的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可能会有所降低。比如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说明其有悔罪表现,再次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可能性减小,此时司法机关可能会基于这种情况,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从而同意取保候审申请。 然而,谅解书并不必然导致取保候审。即使有了谅解书,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犯罪情节严重,比如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可能性,司法机关可能依然会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而不予批准。 此外,司法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外,还会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证据收集情况等。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性质较为特殊的案件,司法机关在决定取保候审时会更加谨慎。 有了受害人的谅解书,增加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但最终能否取保候审,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