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同居期间生活费支出能否要回来?
我和对象同居了一段时间,期间两人一起承担生活费。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想知道之前我支出的那部分生活费能不能要回来啊?毕竟也花了不少钱,心里还是有点纠结,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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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男女同居期间生活费支出能否要回来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一样的。婚姻关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一系列法律的严格规范和保护,夫妻之间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同居关系相对比较松散,目前并没有专门一部法律对同居期间的所有财产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 如果同居期间一方自愿承担双方的生活费,并且没有明确表示这是借款,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可能会被认定为一种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一旦完成,赠与人一般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的。比如说,男方每个月主动给女方转钱用于两人的生活开销,没有说过是借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分手后男方通常不能要求女方返还这些费用。 然而,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这些生活费支出是基于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就可以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来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例如,一方在转账时备注了“借款”,或者双方有关于借款的聊天记录等,就可以凭借这些证据要求对方偿还相应的生活费。 另外,如果同居期间双方对生活费的支出有明确的约定,比如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分担,那么就应该按照约定来处理。若一方多承担了费用,在分手时可以依据约定要求另一方返还超出自己应承担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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