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可以要回房款吗?


在探讨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要回房款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要明确赠与的性质。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通常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约束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一旦成立并履行,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并要回财产或房款。 然而,法律也并非绝对不允许赠与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撤销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受赠人存在上述这些法定情形,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在撤销赠与后,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房产,如果房产已经无法返还,比如已经被转卖等情况,那么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相应的房款。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赠与合同中约定了附义务的赠与。如果受赠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也有权撤销赠与。比如,赠与人在赠与房产时约定受赠人要负责赠与人的养老等义务,但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人就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撤销赠与并要回房款。 此外,如果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赠与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重大误解是指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自己的利益受到较大损失。欺诈是指受赠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使赠与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赠与决定。胁迫则是指受赠人以给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赠与人作出赠与行为。在这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赠与。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定的撤销情形,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后通常是不能随意要回房款的。因为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约定,一旦完成,就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否则,随意反悔可能会给受赠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困扰,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所以,当遇到想要要回赠与房产房款的情况时,赠与人需要仔细审视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并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