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写了常用别名的钱能不能要回来?


在民间借贷中,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然而,当借条上写的是借款人常用别名而非其真实姓名时,出借人能否凭借该借条要回借款,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别名”在法律上的意义。别名并非法定姓名,但如果是当事人经常使用、周围人也普遍知晓的称呼,那么在法律上也可以用来指代该当事人。也就是说,只要能证明借条上的别名就是借款人本人,该借条依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借条属于书面合同的一种,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接下来,出借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借条上的别名与借款人的关联性。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 第一,证人证言。如果有共同认识的人能够证明借条上的别名就是借款人本人,那么这些证人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例如,邻居、同事等知晓借款人平时使用该别名的人。 第二,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如果在借款前后,双方有关于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其中提及了借条上的别名就是借款人,这也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第三,其他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借款是转给了借款人本人;或者交易记录,证明借款用途与借款人相关等。 如果出借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别名就是借款人本人,且借款事实真实存在,那么即使借条上写的是别名,出借人也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出借人可以先与借款人进行协商,要求其还款。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如果借款人以借条上的名字不是其本人为由进行抗辩,但出借人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别名与借款人的关联性,那么出借人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款时,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使用其身份证上的真实姓名签订借条,并留存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借条上写了常用别名的钱是有可能要回来的,但关键在于出借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别名与借款人的关联性以及借款事实的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