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劳务后还能否领取失业金?
我之前在国内工作,缴纳了失业保险。现在打算出国劳务,不知道出国劳务后还能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毕竟失业金对我来说也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看看自己是否符合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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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失业金的概念。失业金,全称为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对于出国劳务这种情况,一般而言会被认定为重新就业。因为出国劳务意味着你在国外获得了新的工作机会和收入来源,这与领取失业金所要求的“失业状态”相违背。而且,“移居境外”也属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之一。虽然出国劳务不一定是永久性移居,但从就业和收入的角度来看,已经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了。所以,通常情况下,出国劳务后是不能再领取失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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