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方无法支付工资时能否向投资人要工资?


在厂方无法支付工资时,劳动者能否向投资人要工资,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不同企业类型中投资人的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这意味着,当个人独资企业的厂方无法支付工资时,劳动者可以向投资人索要工资。因为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包括员工工资是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例如,老张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工厂,工厂经营困难无法支付员工工资,此时员工就有权要求老张用他个人的其他财产来支付工资。 而对于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当合伙企业形式的厂方无法支付工资时,在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合伙人也就是投资人索要工资,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合伙开了一家工厂,工厂亏损无法支付工资,员工在工厂财产不够支付工资时,就可以要求甲、乙、丙用个人财产支付工资。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情况则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投资人(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厂方无法支付工资时,一般先以公司的财产来支付工资,股东通常不需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公司的工资支付义务,除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此时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支付工资,这时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该股东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