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是否可以撤销?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并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得出结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普通赠与合同是有所不同的。普通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口头承诺或者签订了赠与合同但还没把财产实际交给对方,赠与人一般是可以反悔撤销赠与的。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然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具有特殊性。它通常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综合因素而订立的。这种赠与往往是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这就意味着,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可撤销情形,那么一方事后反悔想要撤销赠与财产的条款,通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双方经过慎重考虑、协商一致达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一旦协议生效,双方都应当遵守。 但是,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一方以威胁对方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赠与财产的约定,那么受胁迫方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赠与条款。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能否撤销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是否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都应当谨慎对待,确保协议内容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如果对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存在疑问或者担忧,建议在签订协议前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